索 引 号: | 012947525/2021-127985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意见 |
发布机构: | c7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 | 生成日期: | 2021-12-1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强园区奖励扶持办法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奖励;人民币;质量奖;标准化专业;称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江苏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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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政府引导、部门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的质量强区工作机制,以大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标准化战略和以质取胜战略为核心,全面提升开发区企业品牌影响力、经济带动力、核心竞争力,促进开发区总体质量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开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奖励对象
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和依法纳税,获评各级政府质量奖、“江苏精品”认定、获评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级AA及以上、以及积极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标准化试点项目、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的组织。
三、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质量管理奖励
1.政府质量奖项目
(1)对荣获“中国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荣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
(2)对荣获“省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荣获“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对荣获“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荣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奖励人民币5万元。
(4)对荣获“开发区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对荣获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及以上评级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3.对荣获“江苏精品”认定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二)标准化奖励
1.标准制订项目
(1)对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组织,每项标准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
(2)对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组织,每项标准分别奖励人民币15万元、10万元。
(3)对主导和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组织,每项标准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
(4)对主导和参与制修订省(市)级地方标准的组织,每项标准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
(5)对荣获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组织,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
2.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组织,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
(2)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组织,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
(3)对承担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组织,奖励人民币3万元。
3.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
四、奖励方式
奖励采取一次性奖励方式,按照“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同一企业获得同奖项不同级别荣誉的,原则上只按照一个标准较高的进行奖励;同一企业复评后获得同级别荣誉,并且已经获得过奖励的不再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创新、质量攻关和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企业在获得有关奖项的当年11月份,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奖励文件、奖励证书等)。
(二)审核。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各类申请后,在12月份进行年度汇总和初审,由管委会财政局进行复核。
(三)批准。经复核后,报开发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拨付。
六、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由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进行解释。
(二)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强园区奖励扶持办法》(宁开委经字〔2016〕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