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525/2021-57835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意见 |
发布机构: | c7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 | 生成日期: | 2021-06-1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人力资源;奖励;产业园;留成;服务机构;服务;开发区;税收;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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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建立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助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苏人社发〔2018〕339号)、《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316号)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引进项目类型
(一)招聘服务类:主要提供猎头、在线招聘、劳务派遣外包、职业介绍、就业推荐、RPO等服务;
(二)教育培训类:主要提供公开课、内训课、职业技能(专业技术)、拓展训练等各类人才培训服务;
(三)咨询服务类:主要提供管理咨询、EAP心理援助、战略咨询、管理顾问、人才测评、心理咨询、职业规划咨询等服务;
(四)软件应用类:主要提供E-HR软件、人力资源网站、考勤软件、在线课程、绩效管理系统、薪酬发放系统、测评系统等服务;
(五)健康管理类:主要提供健康体检、职业病检测、体育健康管理、心理健康管理、中西医保健等各类服务;
(六)其他符合产业园发展方向的机构、企业。
二、扶持内容
符合上述范围和准入条件的机构、企业到产业园落户,除享受国家、省、市、开发区现有政策外,产业园再给予以下扶持:
(一)入园补贴:经业内权威机构认定的年度全球前80强、全国前2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行业扶持:入驻机构年度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连续三年的行业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税收地方留成的100%。
(三)租金补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工作场地,申请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米/人,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将企业总部迁入产业园的优先安排入驻。自机构正式入驻产业园之日起,年度税收地方留成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连续五年的租金补贴,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前三年给予100%补贴,第四、第五年给予50%补贴;年度税收地方留成3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连续五年的租金补贴,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前三年给予80%补贴,第四、第五年给予40%补贴。
(四)成长奖励:入驻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税收地方留成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入驻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税收地方留成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入驻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年度税收地方留成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品牌创建:对新入选“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和“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新入选南京市骨干企业和诚信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1万元奖励。
(六)活动补贴:支持入驻机构承办各级高水平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活动,经开发区认定且在开发区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省市人力资源主场活动的,将分别给予主办方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七)领军人才奖励:入驻机构高管入选“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且培养合格的,给予个人一次性3万元奖励。
(八)创新奖励:入驻机构在国际专业大赛获得前三名,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2万元奖励;在国家级专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在省级专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在市级专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九)优先采购:推进政府和开发区内企业优先采购产业园内机构、企业提供的人才引进、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咨询等人力资源类产品和服务。对信誉度高、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的知名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推荐录入开发区招标目录库。
(十)便捷服务:对于入驻产业园的机构、企业,开通服务绿色通道,协助办理项目审批、企业注册、政策申报、资质认定、公寓租赁等方面的相关工作,提供工商注册手续代办服务并免收相关的费用。
三、入驻条件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税收、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主要办公场所一般须在开发区范围内;
(二)优先引进国内外知名机构、企业,主要包括世界人力资源服务500强企业,全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综合排名前100强的优质企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深圳等地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
(三)优先引进省外、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应持续经营2年以上,且2年内营业收入(不含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平均在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等称号;
(四)积极发展新业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有较强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创新性、成长性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符合园区发展方向、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等条件要求;
(五)开发区认定的其他急需紧缺、成长型的机构、企业。
入驻产业园的机构、企业凡符合其他扶持政策条件要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重复享受。规模大、服务好、效益高的优质机构、企业或总部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以上规定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